本报讯(记者 卢智子)8月17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更好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
《通知》明确,疫情期间临时调整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方式。取消慢性特殊性疾病患者门诊取药或治疗两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全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以取药或治疗。参保患者疫情前开具择日住院,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住院治疗或手术的,疫情前的门诊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医保〔2020〕98号)规定,纳入当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患者疫情前开具择日住院,疫情结束后没有办理住院治疗或手术的,疫情前的门诊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按照职工或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规定予以结算。疫情期间方舱医院须依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收费和医保支付等政策参照依托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通知》提出,海南延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智能监管申诉期限,具体完成申诉期限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再另行通知。由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处理延期,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无需提交延期申请。并同步延长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复审终审期限和医疗费用结算期限。延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信息系统两定平台网上对账申报期限,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统筹基金记账金额先行预付。
疫情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做好医疗费用结算、清算工作;在保证不超过全年预算的情况下,对存在资金困难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依申请提前拨付不超过2个月的医保资金,缓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