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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年10月1日起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先从地级市试点 农村不照搬城市做法
  本报讯(记者 赵庆山)日前,《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通过,海南定于2020年10月1日起开启垃圾分类。12月2日上午,《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南省博物馆举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和海南省商务厅等有关领导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三亚日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获悉,对于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会上,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从十一个方面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共9章64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其中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在《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四种类别的定义和主要品种,便于老百姓统一认识和执行。

  为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条例》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全程管理信息系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综合考核制度、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惩戒等方式,促使民众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了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对不按规定缴费、擅自关闭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混装混运生活垃圾、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其他行为设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农村地区有其特殊性,农村生活垃圾有与城市不一样的分类处理模式。《条例》在推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的基础上,一是从宽执行分类标准。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四类标准分类投放的,可以结合垃圾成分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投放。二是推广海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经验做法。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三是规范农村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方式。农村厨余垃圾就地处置,直接堆肥或者生产沼气;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四是明确特殊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偏远地区和人口分散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虑了各市县人口密度、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实际情况,计划在地级市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有序推进、分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条件的市县也可同步推进,为《条例》的实施提前做好准备。为此,《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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