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请缴费义务人接到本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速与我分局联系并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缴费、转籍、报废及处罚等相关手续。
如缴费义务人对本公告有异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未提出我局视为缴费义务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60日即为合法、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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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三亚分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