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艾承宏诉被告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三亚联丰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行政许可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审判庭(230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判决。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