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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立“宽严相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制

  本报讯(记者 赵庆山)7月21日,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下称《基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免罚清单制度,建立“宽严相济”行政执法机制。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权力和行为、推进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据了解,《基准规定》已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适用规则”共有17条,“裁量基准”涵盖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自然保护区等11类,执法事项达292项,率先实现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全覆盖。

  此次在“适用规则”中规定了17项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具体化、标准化、精细化。明确了违法主观恶意较小,且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可以按最低档基准裁量处罚,在一定条件下对小微企业“无心之失”行为给予容错改正机会,体现执法的“温度”。

  海南积极探索“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在“适用规则”中规定10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刚柔并济”,对违法情节较重、“屡教不改”等9项违法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从严从重处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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