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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物业费三亚物调委介入业主终支付
  本报讯(记者 吴英印)近日,在三亚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大力调解下,一名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向三亚某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的453元物业费。

  埋怨管理不好,一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

  2014年5月,三亚某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驻某小区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合同约定物业费价格为每平方米1.2元。2019年3月,该物业公司在催缴物业费时,该小区一名业主张某却拒不缴纳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三个月物业费共计453元。为此,该物业公司向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走访,调解员了解到张某不缴纳物业费的原因主要有两点: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其举家回老家过年,这三个月他们不在小区居住,并未享受相应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不足,如卫生做得不到位,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等,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质价不符的情况,所以拒缴物业费。

  对于张某所反映的问题,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情况属实,物业公司愿意做出改进,但认为这不能成为张某拒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物业公司承诺改正,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调解员进行调解,向物业公司说明: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降低物业服务标准,否则会影响物业和业主的关系。

  同时,调解员向张某说明相关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这说明缴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业主以自己没有享受或较少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绝缴纳或少缴物业费,那么就形成搭便车现象,不仅对其他业主不公,而且会影响物业服务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业主以自己没有实际享受物业服务拒绝承当相应义务不能成立。

  针对张某提出物业公司日常服务质价不符的问题,调解员建议通过合法、合规、合理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张某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要求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加以改正。

  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张某一次性付清拖欠的物业费453元,该物业公司承诺将根据业主反映的问题,积极整改,加强日常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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