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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无住房且租房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 刘少珠)5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当中明确提出,5月20日起,职工家庭在工作地无住房且租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通知》指出,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实际工作地没有职工家庭自有住房,且实际租房居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下转4版  上接1版

  职工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一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一致且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二是职工住房公积金因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导致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通知》还指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租房合同、实际工作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已婚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证明,前述证明仅对证明出具日向前计算一个年度有效)。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需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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