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指出,对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不达《山西省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要求,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要立即停办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学科培训,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擅自设立教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
按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山西将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