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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罚息,该如何进行更人性化甄别?
  背景:近日,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状告建行一案开庭审理。起因是,2016年3月,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一万八千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10天后产生了300余元的罚息。李晓东后来得知,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也即“全额计息”。

  华商报然玉:信用卡“全额罚息”或曰“全额计息”所引发的争议,早已有之,但多数银行我行我素。据悉,李晓东的起诉理由大致有两点:其一,“自己并不知道钱没有还清”,其言下之意不外乎是指银行未认真履行账单告知义务,因而有挖坑设陷之嫌;其二:银行工作人员未就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明确解释、充分说明,且此类条款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故而理应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也即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房产购买合同等。现实中,此类合同的提供方往往只是以所谓“都是标准格式,没任何问题”等为借口,忽悠合同相对人草草签字,却极少履行法定的说明、解释和“特别提示”之义务。由此所造成的权责不对等局面长期存在,却未能引发必要的重视。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其中还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人民网小蒋:现实中,格式合同最大的问题在于,拟定合同的一方(通常是商家)拥有极大的条款订立优势,能够想方设法给自己免责,让签署合同的另一方(往往是顾客或消费者)承担极不公平的责任与后果。理论上,顾客或消费者若对商家拿出的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满意,可以拒签。然而,像买房、申请信用卡等事情,若顾客或消费者不签有关合同,交易与事项就进行不了。并且,顾客或消费者难以就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磋商修改,商家的惯用嘴脸是“要么你签字‘认可’我定的规矩,要么你走好、我不送”。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还折射出“天下乌鸦一般黑”,也就是制定有关合同的商家常常彼此仿效,均会开出“不平等条约”,导致顾客或消费者没法选优弃劣,只能在处处有无奈中就范。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状告建行,案由并不稀奇——指向众矢之的的“全额罚息”。在这背后,映衬出的是银行的霸道与“行规式”的不平等条约。这样的案子还牵扯到“恶意与非恶意逾期不还款”的问题。从常情分析,能还一万八千元的客户,有多大概率会“恶意拖欠”六十九元?但是,这样的小额逾期却将影响顾客的信用,成为一个“污点”。金融机构对此类情况能否有更人性化的甄别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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