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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诗意判决书”走红网络
  本报记者 蔡炳先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辛弃疾这首《青玉案·元夕》可谓是脍炙人口,经常出现在浪漫场合,它出现在判决书中,你能信?近日,一纸“诗意判决书”走红网络,与通常印象中严肃、刻板的司法文书迥异,这份涉离婚诉讼的民事判决书,使用了大量个性化语言。在引来关注的同时,也带来了争议,支持者认为,这样的判决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而质疑者则表示,大量非法律语言的加入,也将消弭法律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走红:

  网络热传“诗意判决书”

  “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判决书随后开始引用南宋词人辛弃疾的《青玉案·元夕》中的句子,“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随后提醒双方当事人,“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

  判决书随后从诗意中回到现实,“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接下来,判决书祭出一段“后宫体”,“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

  判决书中建议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最终,泰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同时表示240元的案件受理费“打五折”收取,由原告负担。“诗意判决书”的文末注明,当场审判的审判员名为王云。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到今年10月,王云共审结各类案件1896件,调撤率88%,服判息诉率98%,无一错案、无一上访缠诉案件。她先后荣获泰州市“最美法治人物”“最美巾帼”“新泰州建设功臣”等称号,并荣立三等功一次。值得关注的是,王云的家庭还曾获得“最美爱心家庭”表彰。

  针对网上的议论,王云称,“最高院杜安华专委在对婚姻类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判决书不能只是干巴巴地说理,而应当情理法相结合,一份好的家事案件判决书应当是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对于这样一封判决书,有网友指出,这种极富个人特色的判决书,是否合乎写作规范?多名法律界人士称,目前针对司法文书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中,对法庭意见部分只要求做到有理有据,并未禁止“自由发挥”。因此,即便出现类似诗词,也不违反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要求。

  网友:

  “诗意判决书”彰显法治温暖

  网友看到这份“诗意判决书”倍感温暖,纷纷点赞,“‘诗意判决书’是情理结合的契合点,面对离婚官司,不能只是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这两个结果,更需要劝解,而劝解自然不能干巴巴地说理。不管是‘判决书’中的宋词还是后宫体,都是这位法官在法律基础上的感情融入,只有带着感情做事,带着真心为民解忧解愁,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网友“@婧蓝”表示,“诗意判决书”符合了法律的前提,融入了法治的温度,可以说是执政上的进步,对于“诗意判决书”我们不应该纠结在宋词和后宫体上,而应该看到创新工作方式下的从政之风转变,是法治的前进。

  有网友表示,就判决书而言,的确需要精深的法理、严密的逻辑、精练的语句与严谨的表述。这份“诗意判决”也许存在法律文书不规范、法言法语不达标等问题,但至少一方面可以看出这位法官对工作有追求,想要创新并勇于创新;另一方面在新时代的婚姻纠纷中,也是一次不错的执法探索。

  网友“@方梦恬”说,判决中并不必然禁止语言的华丽,只是其不能掩盖说理的严密性,不能主观地以人伦感情替代法律逻辑,否则极易将法的庄严性置于危险的境地。适当的 “诗意”和感性并不完全为判决所排斥,但是必须谨慎使用,注意把握好感性和理性的“度”,才能在维护法律庄严的前提下,体现法律的温度。

  那些有意思的判决书

  其实,比较有意思的判决书不时出现,法官们经常“引经据典”,让判决书充满温暖。

  北京:《弟子规》进判决书

  2010年7月份,在审理一起母子间因房屋交恶,从而产生纠纷的民事案件时,北京丰台法院引用了“亲爱我,孝何难?亲憎我,孝方贤”这样一段出自《弟子规》的警句,希望通过劝诫子女善待父母,唤醒亲情进而消除矛盾。同时,法官在判决指出,百善孝为先。该案最终按照母亲的诉求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上海:法官引用“六尺巷”典故

  2016年12月9日,在审理一起邻里之间,因为翻建房屋而引发的纠纷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千里传书只为墙,让人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的“六尺巷”典故,劝导当事双方大度处理,进而化解纠纷。

  无锡:法官文采不凡

  在曾经引发关注的“中国人工胚胎归属权第一案”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里出现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 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等文采不凡的论述,作为主体部分的补充;同时说理环节又做到了论证严密,成为一个兼顾法理和人情的优秀判决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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