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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相关办法
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胡拥军)12月3日,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对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办法》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其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50天(中等职业学校60天)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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