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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等九地允许试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新华社记者 董瑞丰 李恒 徐鹏航

  群众看病就医迎来更多选择。

  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4部门公布《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此前,相关部门已提出,拟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本次公布的方案,明确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并对具体条件、要求和程序等进一步作出规定。

  方案明确提出,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外商独资医院的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

  根据方案,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主体,要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此外,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方案对外商独资医院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诊疗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不得设立血液病医院,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等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

  方案还要求:外商独资医院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

  “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专家表示,按照方案要求,试点地区将确保外商独资医院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临床诊疗指南、医学伦理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开展诊疗活动。

  方案明确: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同时,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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