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对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综合包括“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在内的6个方面进行认定。
同时,该司法解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还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