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有限公司与余某签订《项目操作居间合同》约定:长沙某有限公司委托余某洽谈三亚某公司第三农贸市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余某引荐双方公司负责人直接商谈项目及股权收购事宜,并努力达成三亚某公司股权及净资产以及项目相关收益整体转让协议;只要双方公司达成股权及净资产转让以及项目合作成功,长沙某公司就支付给余某居间报酬1000万元,合同约定了支付的相关细节。后荣某、林某与长沙某公司签订《三亚某公司股权及净资产以及项目相关所有权益整体转让协议》。但长沙某公司发现净利润远远达不到余某所说的1.6亿,认为原先约定给余某的居间报酬过高,只肯支付10万元。余某遂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余某胜诉,但长沙某公司仍拒绝支付所欠费用。余某遂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表明,长沙某公司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一宗执行案件,并且已经执行到4000余万元的案款。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迅速反应,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对这一财产信息进行核实,随后,发函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中1200万元暂停发放。近日,执行法官申请提取被执行人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扣划执行案款中的1173.6679万元,之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该案款汇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账户。目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已将该案款支付给了申请人余某,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