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专门强调了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的建设要求和具体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