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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校外租房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报讯(记者 陈人波)省教育厅12月5日出台的《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学生本人或高校能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高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且可视具体情况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将限制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省教育厅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9月至10月进行。由各高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同时还必须成立复查认定小组,每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且保留学生家庭环境图像资料。实地走访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本校正式学籍学生总数的1%。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该生的资助资格且收回资助资金。

  《办法》还规定,获得资助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不能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不能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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