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租赁我方位于海南三亚林场小海棠湾海边防风林带、海边坡地总计 448 亩,自 2009 年 5 月 25 日起一直拖欠租金共计 818048.00 元,因多次催要未果且无法联系到贵司,特公告如下: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贵司与我单位所签署的:2000年1月12日的《协议书》 ;2004年5月28日的《租赁小海棠湾防风林带土地合同》 ;2004年5月28日的《租赁小海棠湾林地补充协议》 。请贵公司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撤离现场并按约定撤离所有的设备设施,否则我方按无主处理。另外请于 15 日内与我单位联系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及利息。
上述解除的协议、合同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南省三亚林场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