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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实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追缴。下列纳税人自本公告发布起1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逾期不缴纳的,将记入纳税不诚信名单,并依法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采取冻结、扣缴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财产等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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