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一男子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承担案件受理费,被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月31日,男子魏涛与海口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该公司借款3000万元,还款期限截至2018年2月28日,借款期限内免收利息,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则按年利率24%计收借款利息。期限满后,魏涛未能按照承诺及时还款。
之后,该公司将魏涛起诉至法院。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魏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海口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8760元。
判决生效后,魏涛迟迟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8日对其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但该男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因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