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示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与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签订《三亚市吉阳区政府办公大楼卫生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工程已竣工未结算。为尽快完成工程款结算手续及相关应尽的法定义务,我办多次致函请贵公司尽快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结算工程款相关事宜。而贵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今日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及职责,向我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完成工程款结算事宜。我办委托的法律顾问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就贵公司不履行工程款结算的法定职责及义务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向贵公司致函。
我办依据《施工合同》记载的贵公司地址及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依法进行送达均未送成功。至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七日内,如贵公司不前来我办领取《律师函》,视为我办依法已向三亚示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律师函》,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三亚示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